拼音: fǎ
注音: ㄈㄚˇ
部首笔划:3
总笔划:8
繁体字:法
汉字结构:左右结构
简体部首:氵
造字法:会意
笔顺:捺捺横横竖横折捺
五笔86:IFCY
五笔98:IFCY
五行:水
UniCode:U+6CD5
四角号码:34132
仓颉:EGI
GBK编码:B7A8
规范汉字编号:1241
● 法
fǎ ㄈㄚˇ
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◎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◎ 仿效:效法。
◎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◎ 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◎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◎ 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◎ 姓。
◎ 法
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
[①][fǎ]
[《廣韻》方乏切,入乏,非。]
“佱1”的今字。亦作“灋1”。
(1)刑法。亦泛指法律。
(2)指守法。
(3)谓依法惩处。
(4)规章;制度。
(5)指合乎规章制度,合法度。
(6)标准;模式。
(7)常规,常理。
(8)仿效,效法。
(9)方法;作法。
(10)古代对天子御用设备的专称。参见“法駕”。
(11)法术。
(12)相术家指人的面相、手相、骨相等。
(13)我国战国时期学派名。
(14)指历法。
(15)指法酒。
(16)通“廢”。废弃。
(17)通“廢”。大,矜大。参见“法行”。
(18)古代数学术语。指乘数或除数,与“實數”(被乘数或被除数)相对。
(19)助词。用于陈述句、疑问句和感叹句。
(20)佛教语。梵语dharma的意译。指事物及其现象。亦特指佛法。
(21)姓。汉有法雄。见《後汉书》本传。
[广 韵]:方乏切,入34乏,fa,咸合三入凡幫
[平水韵]:入声十七洽
[唐 音]:*bi?p
[国 语]:fǎ
[粤 语]:faat3
[闽南语]:hoat4
◎ 康熙字典解释
【巳集上】【水字部】 法; 康熙笔画:9; 页码:页616第11
〔古文〕佱灋𣳴【唐韻】方乏切【集韻】【韻會】弗乏切,𠀤翻入聲。【爾雅·釋詁】法,常也。【釋名】法,偪也。偪而使有所限也。【禮·月令】乃命太史守典奉法。【註】法,八法也。 又制度也。【禮·曲禮】謹修其法而審行之。 又禮法也。【孝經·卿大夫章】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。 又𠛬法也。【書·呂𠛬】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。 又象也。【文心雕龍·書記篇】申憲述兵,則有律令法制。法者,象也。兵謀無方,而奇正有象,故曰法。 又效法也。【易·繫辭】崇效天,𤰞法地。 又執法,星名。【史記·天官書註】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,廷尉之象。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,御史大夫之象。 又姓。【後漢·法雄傳】齊襄王法章之後。 又【韻補】叶敷弗切,音拂。【揚子·太𤣥經】陽氣高縣厥法,物仰其墨,莫不被則。 又叶芳未切,音廢。【歐陽修銘】奕奕明堂,萬邦從祀,豈無臣工,爲予執法。